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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甲盗窃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076号 

被告人党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前科情况: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至2019年9月4日止,2020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党某甲多次到上蔡县**乡**村党某乙家中实施盗窃。

1.2020年9月8日23时许,党某甲到党某乙家中,将党某乙卧室内手提包中的13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9月18日22时许,党某甲到党某乙家中,将党某乙卧室内手提包中的430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10月12日22时许,党某甲到党某乙家中,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受害人党某乙发现,后逃跑。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及赃物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党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二年内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根喜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党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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