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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辉盗窃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党辉,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6月28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8年12月26日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5月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3时许,被告人党辉来到长春市南关区**路**洋服店,用钳子和自行车的脚撑,将店门的链锁夹断,盗窃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和一件男士黑色大衣,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党辉的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三)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四)书证:到案经过; 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 电话查询记录、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五)鉴定意见:长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指认笔录:被告人党辉指认犯罪现场;

(七)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宏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附:

    1.现被告人党辉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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