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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守庆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全守庆,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9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2月19日释放;又因犯盗窃,于2016年1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再因盗窃,于2016年8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再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8年5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强制戒毒二年(自2018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3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守庆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全守庆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门口路边将一小袋疑似毒品海洛因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郭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全守庆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100元,从购毒人员郭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小袋(净重0.07克)。经鉴定,涉案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全守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守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守庆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守庆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全守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艳琴

2020年9月10日

附:

1. 被告人全守庆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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