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6********,汉族,大专文化,海口**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海南省琼海市人,家住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南省琼海市**苑**单元**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杨丹,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4********,汉族,初中文化,海口**娱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路**号**公司宿舍,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园**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张琼,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1时许,海口市龙华区**路**大厦一楼设备房发生爆炸,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9人受伤及财产损失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爆炸的设备房属于海口**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系被告人吴某某。经查,该设备房内中央空调于2017年进行节能改造,其中日立冷水机组的制冷剂由R22更换为HCR-22,由海口**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实施改造,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系被告人全某某。事故发生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对海口**娱乐有限公司“6.03”爆炸案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冷水机组内的HCR-22制冷剂从安全阀排泄至设备房内,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气体,遇到设备房内点火源发生爆炸;间接原因是日立冷水机组的制冷剂R22更换为HCR-22;冷水机组水流触点开关被屏蔽、高压开关设定值被调高,使其原有的安全保护失去作用;冷水机组更换HCR-22制冷剂后,设备房未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采取相应的安全设计及采取防爆措施。海口**娱乐有限公司对中央空调进行节能改造,将日立牌******中央空调原本使用的制冷剂氟利昂R22更换为碳氢HCR22,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海口**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帮海口**娱乐有限公司的中央空调进行节能改造,将日立牌******中央空调原本使用的制冷剂氟利昂R22更换为碳氢HCR22,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吴某某、全某某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经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依法传唤,全某某、吴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吴某某对死者王某甲、王某乙家属及其他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王某甲、王某乙家属及其他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事故调查报告、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冷库节能改造测试表、付款申请单、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收据、收条、谅解书、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洪某某、王某丙、刘某某、符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全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吴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对海口市龙华区**路**大厦一楼设备房中央空调节能改造和使用维护中未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该设备房发生爆炸至二人死亡、九人受伤及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 燚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琼海市**苑**单元**房,联系电话173********;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园**号,联系电话133********;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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