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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某、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公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全某甲(绰号二锤子),曾用名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槐荫区**小区**单元**号。2005年9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9月19日减刑释放;2018年4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2018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历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号。2005年9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8年4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8年4月30日至2010年7月30日)。2018年8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尤某某(绰号虎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槐荫区**街**号。2018年8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义义),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历下区**街**号。2018年8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强强),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天桥区**花园**号楼**室。2002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6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420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7********,汉族,文盲,无业,住本市天桥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全某乙(绰号大锤子),曾用名胡兴影,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庆安县**街**委**组**号。2005年9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9月2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8年9月25日至2011年1月30日);2014年8月26日因犯赌博罪,被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绰号明明),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槐荫区五里**坊**街**号**号楼**单元**号。2002年12月2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02年12月23日起至2005年12月22日止)。2018年8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大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委**组**号。2005年9月1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11日因犯破坏生产罪经营罪被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姬某某(绰号亮亮),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天桥区**村**号。2018年8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蛟河市**镇**号。2018年2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甲、周某某、尤某某、宋某某、全某乙、杜某某、王某某、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韦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开设赌场罪

2017年6月到10月期间,被告人全某乙伙同被告人杜某某在本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开设赌场,全某乙在本市天桥区**园**号楼**单元东户等场所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刘某某(男,33岁)、郑某某(男,50岁)、段某某(男,50岁)、程某某(男,39岁)、秦某某(男,56岁)、吕某某(男,38岁)、王某甲(男,27岁)、吴某某(男,29岁)等人采用扑克牌“拖拉机”的形式在上述赌场进行赌博,每晚现金输赢20万元以上。全某乙纠集被告人郭某某在上述赌场从事抽水、洗牌、看监控等工作,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赌场中从事抽水、洗牌工作并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共计至少78万元;杜某某纠集被告人姬某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共计至少48万元;被告人全某甲、周某某纠集被告人尤某某、宋某某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至少75万元。

2017年初至同年6月,许某某(男,另案处理)在本市历下区窑头路**小区西栋**室开设赌场,多次组织郑某甲(男,36岁)、丁某某(男,31岁)、郑某某、程某某、秦某某、吕某某等人采用扑克牌“拖拉机”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全某甲纠集周某某、尤某某、宋某某在赌场上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共计至少319万元。

综上,被告人全某甲、周某某、尤某某、宋某某在上述赌场共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至少394万元。被告人全某乙赌资数额至少251万元,被告人杜某某赌资数额至少227万元,王某某赌资数额至少78万元,姬某某赌资数额至少48万元。

寻衅滋事罪

2017年下半年一天,王某甲在全某乙的赌场借被告人尤某某70万元用于赌博,当晚24时左右,被告人尤某某纠集宋某某、杨某某跟随王某某到本市历城区**花园**栋**单元**号吴某某的家中滞留四天。期间,全某甲到**号殴打王某某,逼迫其抵押房产还钱。周某某、宋某某、杨某某带着王某某回到其在本市天桥区**名家的家中取房产证,后到本市市中区经四路万达广场附近的抵押公司找周某甲(男,另案处理)办理抵押贷款,钱款到账后将王某某带至本市天桥区黄冈路济南**有限公司内,王守勇向尤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37万后离开。

2017年8月25日左右,程某某因欠全某甲14万元未还,当日15时左右,全某甲电话通知程某某到天桥区黄冈路济南**有限公司逼迫其还钱。全某甲、周某某、尤某某、韦某某等人在场看守程某某,全某甲、韦某某先后对程某某实施殴打逼其还钱,后电话通知裴某某(男,另案处理)到公司对程某某的债务进行担保。19时左右,程某某被迫签署借款协议,并由裴某某提供担保后才被允许离开。

2017年年初,全某甲和周某某在本市历下区**小区西栋**室的赌场内,掀翻赌桌,威胁参赌人员,全某甲用脚踢踹秦某某。之后全某甲纠集周某某、尤某某、宋某某等人在许某某赌场长期放贷。

被告人全某甲、周某某、尤某某、宋某某、韦某某、杨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本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

2018年8月7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天桥区**居委会**楼房间将周某某抓获,在本市市中区**家园将尤某某抓获,在本市**区**屋内将宋某某抓获,在本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将杜某某抓获,在本市天桥区**国际名酒城**楼将姬某某抓获,同年8月23日全某甲、全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8月27日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6月18日在本市历城区与**小区附近**建筑工地内将韦某某抓获,在本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将杨某某抓获,在本市**区**号楼**单元**号将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刑事判决书等)、证人证言(秦某某证言等)、被害人陈述(王某甲等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尤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甲、周某某、尤某某、宋某某、全某乙、杜某某、王某某、姬某某、郭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甲、周某某、尤某某、宋某某、韦某某、杨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甲、周某某、尤某某、宋某某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全某乙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斐然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全某甲、韦某某、杨某某、全某乙、王某某、郭某某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姬某某羁押于长清区看守所,周某某、尤某某、宋某某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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