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全某某、高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7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浙江**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单元**。2018年11月8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5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杭州市滨江区**街道**社区**区**号。2018年8月2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1日,该院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为了非法获取政府拨款的垦造耕地奖励费,被告人全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计划对位于萧山区围垦二十工段的300余亩坑塘(土地权属归滨江区长河街道)进行改田造地项目的非法申报。两人经共谋,约定由高某某负责处理长河街道审批盖章事宜,由全某某负责萧山科技城管理局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的审批事宜,完成后两人一起瓜分非法取得的垦造耕地奖励费。

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不能获得涉案土地权属单位长河街道审批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购买一枚印有“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字样的假印章,并用该假印章在全某某提供的《权属单位会议纪要》模板及其他审批材料上盖章,伪造长河街道同意项目立项、土地确认、工程实施、资金安排等意见的假象。被告人全某某取得由高某某盖好假章的《权属单位会议纪要》,指使其前妻高玮及高玮父亲高明权(均另案处理)在《权属单位会议纪要》上伪造长河街道6名相关领导的签名。

2015年12月,被告人全某某使用伪造的《权属单位会议纪要》及其他伪造的项目申报资料,通过了萧山科技城管理局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的垦造耕地项目申报,商定由高某某于2016年4月至5月负责整改土地,2016年8月,该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期间,萧山科技城管理局先后分4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共计5918万余元垦造耕地奖励费汇入全某某实际控制的杭州若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被告人全某某将上述款项中的2085万余元转账给被告人高某某,高某某将赃款用于垦造耕地、还债、个人挥霍等。被告人全某某非法占有剩余的3832万余元赃款,将其用于基金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被告人全某某银行账户金额3570万余元,依法冻结高某某银行账户金额45万余元,并查封全某某名下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园**幢**单元**室房产一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权属单位会议纪要》、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来祖某某、龚某某、徐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全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取证视频、围垦二十工段垦造耕地项目电子数据光盘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文件材料的方法骗取政府垦造耕地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春弟

201972

附:

    1.被告人全某某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案卷玖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