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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594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组,顺庆区******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顺庆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9时36分许,被告人全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西河北路宁安巷外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头部受伤及电动三轮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王某某由家人先后送至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嘉陵区五福堂医院检查、治疗,因伤情严重医治无效,于2019年8月13日死亡。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辆属性为机动车中的载客正三轮摩托车。经交警支队对该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后认定,被告人全某某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病历资料、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3、证人曹某某、甘某某 、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尸检报告、鉴定结论;5、视频资料: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翠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全某某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996080****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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