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全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乐至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县**镇**村** 组。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全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成都市新都区金度路由530公交站停车场往阳光林森路方向行驶。当日6时30分许,车行至金度路与列维士路路口右转弯时,在人行横道线处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全某某驾车逃逸,群众拨打急救电话将王某某送医救治,经医治无效王某某于当日死亡。当日16时30分许民警在新都区金度路530路公交车停车场将全某某挡获。经认定,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娟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