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全某甲,曾用名: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乡**村,住西峡县**镇**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5时47分,被告人全某甲驾驶豫R*****小型轿车沿西峡县城区**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西峡县**路**路段,与行人黄某某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全某甲拨打了120及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全某甲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鉴定:黄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全某甲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庞红哲
代理检察员:胡 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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