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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91********,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号,住邛崃市****宿舍,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刘某某,男,1962年11 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01962********),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受害人秦某某,男,72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301947********,户籍地为邛崃市**镇**村**组,住邛崃市**镇**小区。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全某某穿拖鞋驾驶云F*****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邛崃市冉义镇延贡小区外道路由义渡大道往延贡路方向行驶。10时20分许,全某某驾车越过中间虚线进入并直行通过路口时,遇秦某某驾驶川A*****号电动自行车由延贡路往义渡大道驶入路口致同一地点,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秦某某受伤。案发后,全某某报警并拨打120,秦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26日死亡。经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全某某支付丧葬费及医疗费5万余元,未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映麟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家庭住址:攀枝花**区**路**号,联系电话:1828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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