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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小区**幢*单元***室,现在天水****公司打工。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3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全某某在****公司下班后,购买“光良”白酒一瓶,自己在公司饮用半斤酒后,于当天22时许驾驶甘E*****号二轮摩托车,沿秦州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桥中段时,与被害人常某驾驶同方向行使的鄂S*****号小轿车发生刮擦,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常某报警后,被告人全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23时许被城区交警大队带至天水市四〇七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10月30日经天水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的被告人全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69.79mg/100ml,属危险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2受理单,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全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常某16000元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9.79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全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菊香

检察官助理:史芝灵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8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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