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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某危险驾驶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望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8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全某某醉酒后驾驶自家宗审牌电动三轮车沿望奎县中央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中央大街与文明路交叉路口路段处时,因其闯红灯与郑某某驾驶的黑M****4号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当场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全某某身体受伤。经望奎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1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全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被告人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

2.书证有望奎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望奎县交警大队破案经过等;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

6.望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20年5月11日

附:1.本案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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