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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6月17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从淅川县金河镇石某某家往金河老转盘附近行驶,行至薛庄村路段与相对方向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全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淅川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抽血送检鉴定,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王  昊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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