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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9********,彝族,中专文化,进城务工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2020年1月8日交由本院办理。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全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贵阳市南明区太慈桥驶入中环路,当行驶至中环路南岳山隧道入口150米处时,撞上隔离桥墩,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导致驾驶人全某某受伤,二轮电动车受损。

经抽取全某某血样鉴定,其血样酒精浓度为265.9mg/100ml。

经鉴定,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为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抽取血样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全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筑公交鉴(理化)字[2019]0794号】、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2019】车鉴字第SJGZ0312号);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浓度为265.9mg/100ml,且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田茂贤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40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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