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镇,住竹山县**镇**号。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11月5日被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0时48分,被告人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C****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竹山县城关镇滨河广场往宏发路方向行驶,行驶至竹山县城关镇滨河路路段,遇民警履行检查,经现场呼吸酒精检测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47mg/100 mL。后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全某某身份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现场照片;6.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平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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