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361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2196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302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22日、2019年5月7日自2019年5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分别自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3月8日、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全某某和被害人邱某某在晋江市**街道**公寓**室,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全某某持水果刀刺伤被害人邱某某,致其受伤。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邱某某的损伤轻度为轻伤一级。
2018年12月5日,被害人邱某某报警,被告人全某某在明知其报警的情况下,留在晋江市中医院等候,后被民警带回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工作说明、病历材料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彭荣兰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辨认笔录: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延延
检察员:刘燕红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全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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