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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全某某步行途经桂平市西山镇**小学附近覃某某住宅门前,发现覃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没有上锁,车钥匙插在钥匙孔内,便将电动车盗走。被告人全某某作案后将电动车开到桂平市客运中心附近网吧处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70元。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该电动车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圆慧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全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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