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江夏区**街道**路**号。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97年12月3日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24日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时许,被告人全某某至本区纸坊街道任家巷,持锤子砸破陈某某停放在此的鄂A*****号牌东风景逸汽车玻璃,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约3000元,用于赌博。
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全某某至本区纸坊街道龙山观邸小区附近,持锤子砸破蔡某某停放在此的鄂A*****号牌斯柯达轿车玻璃,因在车内未发现有价值的物品而盗窃未果。
2020年7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全某某至本区纸坊街道中建三局旁环山绿道,持锤子砸破柳某某停放在此的鄂A*****号牌五菱宏光汽车玻璃,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300余元。
2020年7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全某某在本区纸坊街道超宇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蔡某某、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部分未遂;
2.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法定从宽处理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4.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前科、多次盗窃、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为赌博而盗窃。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玉霞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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