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667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镇**村**号,2015年11月11日因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全某某在网上结识被害人郑某某。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全某某看到被害人郑某某发朋友圈需要购买口罩,便对被害人郑某某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骗取被害人郑某某17400元。被告人全某某收到钱后不再与被害人联系。2020年2月6日民警接到报警后经过侦查,于2020年2月17日在龙华区民治街道**村抓获被告人全某某。经查,被告人全某某已退还被害人郑某某174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转账记录;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在前次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倞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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