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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于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21200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镇**路**号**,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路**座**。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被康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全某某伙同“骐哥”(另案处理)通过美团配送员李某某在沈阳市于洪区**街**小区门口以45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三板(三十粒)泰勒宁片(学名氨酚羟考酮)。2019年10月12日零时许,被告人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公寓其住处被抓获,在冰箱内搜出三板(三十粒)氨酚羟考酮。经鉴定,上述泰勒宁片均检出羟考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氨酚羟考酮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于洪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胜田

检察官助理:纪晓婷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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