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9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全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接单销售地下“六合彩”,采取微信接单的方式接受下线欧某某(已判刑)地下“六合彩”投注,并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与下线欧某某进行结算。经深圳市**公司对欧某某的微信“浪淘沙”账号的转账明细进行数据提取,查明自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欧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全某某“六合彩”投注金额为213594元。
案发后,被告人全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到常宁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8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1.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于某贵、于某某、易某甲、易某乙、黄某某、易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明细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地下“六合彩”开奖信息,组织竞猜赌博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全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亦芬
检察官助理:向伟香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46747****)。
2.案卷材料四册(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内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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