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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全某某伙同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于2014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以签订会员合同、出售公司股权等多种方式公开融资,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500余万元。

被告人全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违法所得已退赔并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明细、工商材料、投资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5.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海燕

检察官助理:贾嘉楠

2019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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