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镇**组**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全某某租用山阳县漫川关镇**社区**组朱某甲住房,在朱某甲房屋内架设电猫设备并将电线延伸至对面山坡,于2019年农历腊月11日至17日共非法猎杀“野羊”4只,后将上述动物皮毛及内脏剥离,“野羊”肉予以出售,获利1260元。2020年1月14日,接群众匿名举报后,山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全某某租住房屋后发现“野羊”皮4张并予以扣押。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该4张野生动物毛皮所属动物种类为斑羚,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猫设备一套、斑羚皮毛四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歆雨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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