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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全某甲,男,生于1953年****日,身份证号码:6125231953********,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农民,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9年9月18日,丹凤县**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位于丹凤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第**号2275.4平方米(折合3.413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2002年11月19日,该公司将该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以13.4528万元价格非法转让、倒卖给全某甲。2017年3月3日,全某甲将非法取得的该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以376万元非法转让、倒卖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土地估价报告、收条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全某乙等的证言、被告人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362.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全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留

检察官助理:王艺媛

2020年7月15日 

注: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附:1.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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