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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甲诈骗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曾任常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临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7日至3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约2003年,被告人全某甲在业务往来中认识被害人龚某某后,两人开始交往。2011年,全某甲接管了**公司后,因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曾向龚某某借款150万元。约2012年,全某甲与龚某某商定二人共同经营**公司,龚某某只融资和参与分红,不参与实际经营,此后至2017年,龚某某陆续投资约八百万元入股参与经营。此间,2014年4月,常德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产品质量为由终止了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后,**公司的经营日渐困难,2017年6月20日,**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此后不久全某甲便将公司设备变卖并不再经营。尔后,全某甲隐瞒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真相,向龚某某谎称**公司欲收购**公司,并以收购需要打点为由,多次诱骗龚某某打款,龚某某信以为真,先后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方式给全某甲打款2538166元,全某甲收到款项后,并未用于公司收购打点,而是自己挥霍。经查,2018年1月25日至2019年12月1日间,全某甲在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居委会覃某某经营的彩票站购买彩票就花费3042512元。

2020年6月11日,龚某某找到被告人全某甲后,全便提议报警处理,龚某某报警后全某甲便等待警察到来并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截图、转款明细、工商登记资料及全某甲的常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覃某某、雷某某、全某乙、李某乙、王某某、吴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润霞

检察官助理:刘帆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全某甲现羁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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