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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波受贿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全波,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7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竹山县交通运输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镇**路**号**栋**室。因涉嫌受贿于2019年8月30日被竹山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1月29日,经十堰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期限3个月。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2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2月29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3月9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竹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波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竹山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竹山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5月8日补充调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全波在任竹山县交通运输局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工程老板周某甲、王某甲、陶某甲、李某某等10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35.459041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其中索取、非法收受人民币308.98万元、价值11万元的房产一套、价值14.879041万元大众捷达轿车一辆、面值1000元寿康超市购物卡6张计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全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竹山县****劳务有限公司(2017年7月更名为十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所送166.58万元、价值11万元房产一套、价值14.879041万元轿车一辆,财物共计192.459041万元,为其在多个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其中:

2007年12月,收受周某甲4万元,为其在竹山县田家坝大桥项目中标上提供帮助;

2008年6月,为感谢全波在竹山县田家坝大桥项目中的关照,周某甲代全波支付了位于竹山县**镇**街**号**栋**单元**室购房定金1万元;

2010年6月,周某甲为感谢全波在鲍双线竹向段复建工程青龙至溪沟段项目中标上的帮助,代全波支付前述房产购房尾款10万元;

2012年1月,收受周某甲20万元,为其在承建竹山县潘口一级路(二标段)工程上提供帮助;

2012年4月,收受周某甲20万元,为其在承建竹山县潘口一级路(四标段)工程上提供帮助;

2012年10月,全波多次明示周某甲在竹山县潘口一级路(七标段)工程项目中帮助其节省了招标费用,向周索要财物,周某甲在全波的明示下,送其30万元;

2012年3月,为感谢全波在竹山县堵河三桥项目上的帮助,周某甲向全波提出准备送其20万元,后周某甲与全波、王某甲、王某乙等四人商议以合伙入股方式购买一台价值80万元的架桥机进行经营,所得利润平分。在全波的默许下,周某甲将欲送全波的20万元作为入股款购买架桥机,周某甲共出资40万元、王某甲和王某乙各出资20万元购买了一台架桥机进行经营,2012年至2015年,周某甲以分红名义送全波22.58万元,并于2016年2月以退还入股款名义送全波20万元;

2015年1月,为感谢全波在竹山县宝丰一级路(二标段)项目上的帮助,周某甲以其子周某乙名义购买一辆大众捷达轿车送给全波,该车价值14.879041万元,2015年7月将该车过户登记至全波妻子陶某乙名下;

2017年3月,收受周某甲50万元,为其在承建S317省道竹山县佑城至竹坪段改扩建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

2、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全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局**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王某甲所送112万元,其中2012年10月100万元、2017年2月12万元,为其在竹山县潘口一级路(六标段)招投标及工程施工监管等方面提供帮助。

3、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全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个体工程老板陶某甲所送11.5万元,其中2014年底5000元、2015年5月10万元、2017年1月1万元,为其在竹山县潘口一级路砂石料供应、通济沟至赶集沟路面工程等项目的工程款结算及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提供帮助。

4、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全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李某某所送10万元,其中,2014年6月5万元、2017年1月5万元,为其在竹山县宝丰一级路(三标段)工程、S451省道得胜至大庙段改扩建工程的招投标及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提供帮助。

5、2012年10月,被告人全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个体工程老板陈某甲所送2万元,为其在竹山县潘口一级路(五标段)项目工程款结算及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提供帮助。

6、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全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个体工程老板陈某乙所送2万元,其中2013年底1万元、2014年底1万元,为其在竹山县潘口一级路(十一标段)路灯安装项目工程款结算及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提供帮助。

7、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全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十堰市******设计有限公司**陈某丙所送2万元,其中2015年底2000元、2016年底 3000元、2017年底5000元、2018年底 1万元,为其在竹山县沧浪堵河大桥、竹山县竹坪乡茶园小桥、竹山县文峰乡化口至太和公路、竹山县官渡镇武陵峡景区公路等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

8、2018年1月,被告人全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竹山****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丁所送1万元,为其在竹山县潘口一级路(十四标段)绿化项目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

9、2018年1月,被告人全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个体工程老板刘某甲委托其父刘某某所送1万元,为其在竹山县潘口一级路(十三标段)绿化项目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

10、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全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竹山城区交通工程项目经理舒某某送9000元、面值1000元的寿康超市购物卡6张计6000元,财物共计1.5万元。其中2018年5月、2019年春节、2019年端午节各送3000元和面值1000元的寿康超市购物卡2张。为其在竹山县城区交通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管、施工协调、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

案发后,被告人全波向中共竹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了全部涉案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全波的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涉案项目工程中标合同、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王某甲、陶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全波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胜洋

检察官助理:何小平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全波现羁押于竹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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