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全银金,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区**栋**室。因吸毒,于2017年4月6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8年5月28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责令社区戒毒3年;因吸毒,于2019年6月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银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全银金于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在罗源县松山镇岐头菜市场附近或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19区,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34次,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13380元。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全银金于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在罗源县松山镇岐头菜市场附近以及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19区地下室,通过微信交易,向吸毒人员吴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2次(约6.7克),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9300元。
二、被告人全银金于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在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19区,通过微信交易,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2次(约3.1克),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4080元。
被告人全银金于2019年5月31日,在罗源县松山镇岐头村岐头菜市场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表、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财付通支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全银金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闽正中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159号;
5.搜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全银金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证人李某某、吴某某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银金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傅春霞
检察官助理:王一言
2020 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全银金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251页,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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