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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吴爽,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8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号楼**。被告人吴爽曾因殴打人,于2012年12月28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罚款500元;再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九百元;还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6日被该局社区戒毒三年;还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28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还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2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还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还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福国,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81********,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乡**村**屯**号。被告人郑福国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爽、郑福国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于分别2019年9月15日、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吴爽同被告人郑福国在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号楼**房屋内,趁被害人张某某酒后反抗能力较弱之机,依次强行与张丽华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处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爽、郑福国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爽、郑福国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被害人醉酒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且系轮奸,视二被告人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吴爽、郑福国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邹  磊

代理检察员:  郭林枭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爽、郑福国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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