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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开版)_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北省河间市**镇**村。2016年10月27日因使用变造机动车号牌被肃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20年7月28日因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被河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瀛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7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冀1GM70小型轿车行驶至河间市**小区东门时,被瀛洲分局河西派出所查获。经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2.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索对象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科鉴[2021]医毒鉴字第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雪梅

   2021年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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