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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开)李某某等11人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刘某某等3人涉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89*******,汉族,初中,职业个体开网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村**号,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88*******,汉族,初中一年级,职业打散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镇* *村**号,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办**路**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2*******,汉族,初中,职业是广东省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贯**村**路**房,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栋**号。曾于200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04年9月刑满释放;2007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84*******,汉族,大专,职业个体开设深圳市**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道**号**花园**阁**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初中,职业个体在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销售手机配件,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巷**号**房,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苑**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汉族,初中,职业个体在南宁市青秀区**街道**住宅**店铺经营**修鞋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巷**号**房,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6******,汉族,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区**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大道**号**幢**座**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区**巷**号,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路**新村**号**公寓**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初中,职业在家开设网上淘宝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寨**巷**号**房,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街道**路**广场**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寨**巷**号**房,租住广东省佛山市**镇**路**府**座**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丁,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小学,职业开设淘宝网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巷**号,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街道**坊**房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戊,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村**巷**号**房,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村**坊**栋**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己,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8********,汉族,初中,职业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婷**数码网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乡**村**巷**号**房,租住深圳市福田区**街道**路**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庚,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初中,职业在深圳市从事快递及送外卖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寨**巷**号,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街道**路**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薛某某、曾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周某某、刘某丙、刘某丁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以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涉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照、窃听专用器材罪

1、2018年5月-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一间名为深圳市**区**数码电子厂网店,先后向许某某购进录音录像笔,向马某某购进带录音录像功能的M8打火机,通过微信、1688平台、阿里巴巴平台进行非法销售,共销售了5支录音录像笔,100个M8打火机。另外,由薛某某提供配件,被告人李某某为薛某某改装生产了带录音录像功能的排插、墙体插座、剃须刀等隐蔽拍摄设备交由薛某某销售。其中,2019年11月6日,以100元销售给王某某1支插卡笔(录音录像笔)。案发后,在其租住屋搜获带录音录像隐蔽拍摄功能的电插座3个、排插多个、摄像头打火机使用说明书一批、摄像机充电器配件183个、摄像笔配件一批、打火机摄像头外壳一批、打火机摄像头成品1个、汽车防盗器钥匙摄像机1个、闹钟摄像机2个等物品。

2、2019年9月-11月,被告人薛某某在淘宝网上开设一间名为**公司的网店,向李某某购进M8打火机、K6打火机、手表、插座、电子钟、汽车钥匙等带录音录像功能的隐蔽拍摄设备,在淘宝网上进行非法销售,共销售了M8打火机6个、手表1个、充电头3个、汽车钥匙1个。其中,2019年8月17日以105元销售1个黑色M8打火机给邹某某。

3、2019年9月-11月,被告人曾某某在深圳市**区**街道办**路**号**中心711开设一间名为**视频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监控设备,向李某某、薛某某、许某某购进录音录像笔、电子钟、K6打火机、M8打火机、手机充电头、汽车钥匙等带录音录像功能的隐蔽拍摄设备,通过网上1688平台进行非法销售,共销售了5个M8打火机。其中,2019年11月5日,以144元销售1个M8打火机给曹X;另有部分产品销售给陈某某。案发后,在其租住屋搜获电子钟20个、汽车钥匙2个、M8打火机8个、录音录像笔5支、充电头4个等带录音录像功能的隐蔽拍摄设备。

4、2019年7月-11月,被告人马某某先后从网上购进打火机配件,在深圳实体店购进电路板,在其租住屋进行组装带录音录像隐蔽拍摄功能的M8打火机,非法销售100个给李某某等人。此外,2018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向李某某购进录音录像笔,在1688平台上进行非法销售,共销售5支。其中,2018年4月13日以32元销售1支录音录像笔给刘某丑。案发后,在其租住屋缴获M8打火机半成品一批。

5、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许某某到深圳市华强北“* *”购进录音录像笔等隐蔽拍摄设备,非法销售5支给李某某,获利150元。归案后,其家属代其退清非法所得150元。

6、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在广西南宁市**区**街道***住宅**店铺经营**修鞋店,在网上联系**电子薛某某代理他销售插座、排插、苹果充电头、黑色充电宝、剃须刀、M8打火机等带录音录像功能的隐蔽拍摄设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并非法销售,共销售2个。即2019年9月17日,分别以288元和130元销售一个M8打火机和一个充电头给张某甲和王某某。 

7、2017年底开始,被告人周某某在淘宝网联系薛某某(微信昵称会**鱼)、(微信昵称**科技) 代理他二人销售M8打火机、眼镜、手表、充电宝、汽车钥匙等带录音录像功能的隐蔽拍摄设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并非法销售,共销售4个(M8打火机3个)。其中,2019年下半年,销售1个M8打火机给顾某某。案发后,在其住处搜获汽车钥匙1个、M8打火机3个等带录音录像功能的隐蔽拍摄设备。

8、2019年9-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阿里巴巴平台联系曾某某代理他销售M8打火机、手表、充电宝等带录音录像功能的隐蔽拍摄设备,在闲鱼平台上发布广告并非法销售,共销售M8打火机3个、充电器2个。其中,2019年10月28日,以188元销售1个M8打火机给周某某。

9、2019年3-9月,被告人刘某乙在网上平台联系刘某子(另案处理) 代理他销售电子钟等带录音录像功能的隐蔽拍摄设备,在其开设的“**科技”淘宝网店发布广告并非法销售,共销售10个电子闹钟。其中,2019年4月1日,以716元销售1个带录音录像隐蔽拍摄功能的黑色闹钟给赵某乙。

10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刘某丙在网上平台联系刘某子代理他销售排插、充电头、M8打火机等带录音录像功能的隐蔽拍摄设备,在闲鱼平台上发布广告并非法销售,共销售1个插座和2个充电头。其中,2019年5月,以138元销售1个带录音录像隐蔽拍摄功能的墙体插座给广东省恩平市张某乙,张某乙安装在其租住屋浴室非法偷拍其朋友吴某某沐浴。

11、2017年11月开始,被告人刘某丁在网上联系刘某子代理他销售插座、充电宝、手机充电头、M8打火机、录音录像笔、汽车钥匙等带录音录像功能的隐蔽拍摄设备,在闲鱼、转转、微信等平台上发布广告并非法销售,共销售10个充电头。其中,2019年6月13日,以380元销售1个充电头插座给郭某某。

上述被告人均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均无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资质。

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戊在网上平台购进一个淫秽视频U盘,去到深圳市华强北一间**电子店找戴某某、赵某甲(均另作处理)拷贝成32G、64G、128G不等规格的淫秽视频U盘,通过闲鱼平台以每个45元-88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非法销售给田某某等5人。另外,还销售给刘某己4个淫秽视频U盘,其中一个由刘某己销售给谢某某后被缴获,内有淫秽视频50部是刘某己销售。另有部分淫秽视频U盘批发给刘某丙、刘某乙和刘某辛、刘某壬、刘某癸(均另作处理)等人非法销售。案发后,在其背包缴获2个淫秽视频U盘,分别下载有淫秽视频131部和214部,共345部淫秽视频是其用于销售剩余的。归案后,其家属代其退清非法所得5000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己与刘某戊约定代理他销售淫秽视频U盘,通过拼多多平台在其开设的婷**数码网店上架宣传,以每个50元-168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非法销售,共销售4个淫秽视频U盘。其中,2019年5月22日,以88元销售一个128G的淫秽视频U盘给谢某某,公安机关扣押谢某某的淫秽视频U盘,内有淫秽视频452部,其中50部是刘某己销售给谢某某。案发后,在刘某己租住屋缴获1个256G的淫秽视频U盘,内有淫秽视频1896部是因质量问题销售后被退货。归案后,其家属代其退清非法所得200元。

3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庚在淘宝网上一个闲鱼网站购买了1个淫秽视频U盘,经刘某戊介绍去到深圳市华强北一间久易**电子店找戴某某、赵某甲(均另作处理)拷贝淫秽视频U盘,后来自己在租住屋利用电脑拷贝淫秽视频U盘,通过闲鱼平台在其开设的小**网店以每个45元-6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非法销售。案发后,在其租住屋缴获7个淫秽视频U盘,其中6个均下载有淫秽视频73部,另1个下载有淫秽视频52部,共490部淫秽视频是用于销售牟利。归案后,其家属代其退清非法所得1000元。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物证、书证;

2.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证人王某某等17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薛某某、曾某某、许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周某某、刘某丙、刘某丁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照、窃听专用器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照、窃听专用器材罪追究李某某、马某某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照、窃听专用器材罪追究薛某某、曾某某、许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周某某、刘某丙、刘某丁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追究刘某戊、刘某庚刑事责任;应当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情节严重)追究刘某己刑事责任。鉴于其能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善栋

助理:陈铭铭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35********;其他被告人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光盘30张。

3.扣押手机、电脑、银行卡、U盘、隐蔽拍摄设备、现金、身份证等物品暂扣公安机关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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