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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公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万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镇**购物中心**路段,在停车开门时与尹某某驾驶的鲁******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尹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尹某某于同年2月20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公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平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事故照片等书证;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公晓锋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宁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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