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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山东省蒙阴县**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公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荣成市**路*****酒吧东侧停车场起步行驶时,与曹某某停放于停车位内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公某某将车移至事故现场西侧,后其朋友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离开现场。2020年3月29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公某某租房将其查获。被告人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7.27mg/l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查获经过等;

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检察官:唐贝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公某某现住山东省蒙阴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719985****。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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