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坊村,住巨野县五里**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公某某醉酒后驾驶鲁******白色威志牌轿车,沿巨野县康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康庄路与青年路交叉路口北**处时,被巨野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公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0.4mg/100ml。
被告人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驾驶员信息(B2)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查获及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公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公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丹
检察官毕洁玉
2020年5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巨野县五里**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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