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住沂水县**镇**村**号。2011年8月25日因赌博被沂水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3年2月22日因赌博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4年8月31日因赌博被沂水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4年12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7年9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7年12月18日因吸毒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3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公某某因琐事在沂水县**镇**中学门口与该校门卫王某某发生争执,后公某某以拳打方式殴打王某某鼻面部致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公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鹏
李建蕾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6993****);
2.侦查卷宗三册_,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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