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公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9********,汉族,小学文化,中共预备党员,从事个体,户籍地为沂源县**镇**村**号,家庭住址为沂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孝征,山东利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703201010162666。
被告人公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81959********,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沂源县**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户籍所在地和家庭住址为沂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程喆,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703201810041796。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8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沂源县**月**村村委委员,户籍所在地和家庭住址为沂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公某甲、公某乙、谢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公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
1、2017年6月份,郑某乙项目部进场到西里镇**小学工地施工,一天中午正准备给塔吊基础浇灌水泥,被告人公某甲将挖掘机停在水泥罐车倒车路上,阻拦水泥罐车倾倒水泥,以此索要工程,经他人从中调解,公某甲阻拦一个多小时后将车开走。
后公某甲多次向郑某乙索要其项目部承揽的**小学操场工程,为达到能顺利施工的目的,2017年6月28日,郑某乙被迫找公某甲协调,公某甲在未达到索要操场工程的目的后向郑某乙索要6万元现金,公某甲收到6万元人民币后,未再阻拦郑某乙项目部施工。案发后,被告人公某甲家属代其向郑某乙退赔该6万元损失,得到了郑某乙的谅解。
2、2017年7、8月份期间,尚某某施工队在修建西里镇**小学消防水池时,被告人公某甲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标准向尚某某索要工程,尚某某为能顺利施工,迫于公某甲前期对其他施工方造成的影响压力,被迫给付公某甲现金10000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公某乙、谢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
2017年7、8月份,沂源县某某镇**小学校舍改造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公某乙为达到给在此施工的周某甲项目部施加压力索要工程的目的,指使被告人谢某某纠集十余名村民先后三次到周某甲项目工地,采用抢活、滋扰等形式阻碍施工,致使在现场施工的40余名工人无法正常施工,给周某甲项目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009元人民币的严重后果,公某乙和谢某某的行为并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案发后,被告人公某甲家属代其向周某甲退赔该2万余元损失,得到了周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公某甲、公某乙和谢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郑某乙、尚某某、周某乙、周某甲陈述;证人郑某甲、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证言;合同、银行转账、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某甲、公某乙和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传旺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公某甲、公某乙现被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
2、被告人谢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沂源县**镇***村;
3、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4、换押证两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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