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8〕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4年10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乡**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肥乡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21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殷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吴某乙(已判决)等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肥乡区毛演堡乡**村东滥伐林木161棵。总计采伐蓄积量为35.68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殷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等笔录,4.树木管护抚育合同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向东
2018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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