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兰东东,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租住阳泉市矿区**矿**号,原**集团**公司**队工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东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8日凌晨左右,被告人兰东东行至阳泉市矿区**小区**号楼**门**号被害人刑某某家门外,见鞋架上放置男士黑色手包,兰东东将手包拿至楼下防火通道内,期间将包内20000元盗走,后将手包丢弃在通道内,随后逃离现场。
2、2020年6月29日凌晨左右,被告人兰东东行至阳泉市矿区**家园**号楼**单元**号被害人高某某家所在的高层居民楼内,见过道内放置白色豪林牌电动自行车未上锁,随后将电动自行车盗走并骑回藏匿于**矿**家中,经阳泉市矿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豪林牌电动车价格为1148元。
3、2020年9月7日前后,被告人兰东东行至阳泉市矿区**家园**号楼**单元**号被害人任某某家门外,见四下无人,对门外鞋柜进行翻找,期间盗得任某某家大门钥匙后离开现场。2020年9月9日上午11时许,兰东东持之前盗得钥匙至被害人任某某家门外欲入室实施盗窃,期间因家中有人未遂。后至晚17时40分许被害人母亲梁某某离家,兰东东随即用钥匙打开任某某家门入室实施盗窃,此过程中将家中书房两包内的现金1300元盗走,将卧室斗柜内放置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链、黄金吊坠、钻石吊坠和床上放置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并盗走。经阳泉市矿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链、黄金吊坠(鱼形)、黄金吊坠(老鼠形)、钻石吊坠、苹果ipad平板电脑价格共计16189元。
综上,被告人兰东东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86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自行车一辆、钥匙一把、平板电脑一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吊坠二个、钻石吊坠一个、人民币八佰元;2.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3.被害人陈述:任某某、邢某某、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兰东东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指认、搜查笔录各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东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顺利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兰东东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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