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兰东,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村**栋**单元**室,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路**巷**号**栋**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6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4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再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9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9时40分许,违法人员陈某某通过微信支付250元钱给被告人兰东向其购买毒品冰毒,兰东收款后于2020年9月17日20时许携带毒品来到柳州市柳南区**路**号**小区**栋**单元陈某某家楼下,二人见面后,兰东将一小袋约0.3克的毒品“冰毒”交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后逃离现场。2020年9月18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城中区**路**巷**号**栋**室查获被告人兰东,当场从其居住的家中查获一小袋疑似毒品海洛因(编号1,净重0.07克)和九小袋疑似毒品“冰毒”(编号2至10,净重5.89克)。经鉴定:编号1检出海洛因成分,编号2至10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兰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东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兰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艳琴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兰东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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