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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佰山盗窃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兰佰山,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983********,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乡**村**号,案发前住浙江省松阳县西屏街道*****室。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2012年8月10日被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9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佰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兰佰山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松阳县多次趁夜间大部人熟睡之际,通过翻围墙、爬窗、溜门等方式进入他人家中盗窃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及现金等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兰佰山窜至松阳县象溪镇裕溪乡**村刘某某家中,以爬窗方式进入,并窃得二楼卧室床头柜上正在充电的一部苹果X手机。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90元。

2.2020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兰佰山窜至松阳县象溪镇裕溪乡**村**路***号吴某甲家中,用木梯攀爬至二楼平台进入,并从一楼房间的一条裤子里窃得人民币355元。

3.2020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兰佰山窜至松阳县象溪镇裕溪乡***号兰某乙家中,以爬窗方式进入,并窃得二楼卧室内的一部苹果平板电脑和一部小米8手机。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30元,该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330元。

4.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兰佰山窜至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村蓝某某家中,以溜门方式进入,并窃得三楼卧室内的一部苹果X手机和一部苹果XS Max手机。经认定,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2900元;苹果XS Max手机价值人民币4410元。现该苹果XS Max手机被侦查人员扣押后予以发还。

5.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兰佰山窜至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村****隔壁三楼李某某家中,通过攀爬阳台进入,并窃得卧室中的一部华为手机和一部OPPO手机。经认定,该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华为手机因实物灭失又没有参数,无法进行价格认定。现该OPPO手机被侦查人员扣押后予以发还。

6.2020年6月26日晚上至27日凌晨,被告人兰佰山窜至松阳县西屏街道****村蔡某某家中,以溜门方式进入,并窃得二楼卧室内的现金至少人民币2315元。

7.2020年6月27日晚上,被告人兰佰山窜至松阳县西屏街道****村潘某乙家中,以爬窗方式进入,并窃得二楼卧室里的一部苹果平板电脑以及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经认定,该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330元。

8.2020年6月27日晚上,被告人兰佰山从隔壁毛胚房楼顶攀爬至松阳县****村泮某某家楼顶,从楼顶进入房内,窃得二楼卧室里的一部华为手机以及现金人民币700多元。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10元。

9.2020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兰佰山窜至松阳县****村王某甲家中,以爬窗方式进入,并窃得三楼卧室里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70多元。

10.2020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兰佰山窜至松阳县****村潘某某家中,以爬窗方式进入,因被发现未窃得财物即离开。

11.202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兰佰山窜至松阳县望松街道*****号张某某家中,以溜门方式进入,并窃得二楼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多元。

12.202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兰佰山窜至松阳县望松街道***村邱某某家中,以爬窗方式进入,并窃得二楼卧室里的一部VIVO手机。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70元。现该手机被侦查人员扣押后予以发还。

2020年6月30日,松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松阳县西屏街道*****室将被告人兰佰山抓获,对现场进行检查后依法扣押了其所有的疑似作案工具、多种纸币(港币270元;新旧版人民币合计4682元,其中159张5元连号,52张10元连号)、7枚铜钱、1张尾号为9075的农业银行卡、5部手机、金饰等物品。同日,侦查人员依法从浙江***物流有限公司扣押了兰佰山邮寄的**快递内的一部白色苹果手机。

经查询,尾号9075农行卡的余额为人民币709.06元;经侦查人员对被扣押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及技术侦查,确定其中三部手机是被害人蓝某某、李某某、邱某某所有,并依法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清单、快递单复印件、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购买凭证、情况说明、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吴某甲、蓝某某、李某某、兰某乙、蔡某某、潘某乙、泮某某、王某甲、潘某某、张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佰山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快递公司监控视频、**快递营业点监控视频、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相关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佰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佰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夜间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合计21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佰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兰佰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兰佰山于2020年6月28日在入户盗窃潘某某家时未窃得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0月23

                                      

附:

1.被告人兰佰山现羁押于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见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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