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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凤仙受贿案)(公开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二部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兰凤仙,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4********,畲族,大学本科文化,原衢州市衢江区岭洋乡副乡长、衢江区土地整理中心副主任(2020年3月机构调整为衢江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苑**幢**单元**室,住衢州市衢江区**小区***幢**单元。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衢州市衢江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衢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兰凤仙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兰凤仙利用其担任衢江区土地整理中心副主任,负责全区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郎某某、徐某甲、祝某甲、邱某某、张某某发、严某某、俞某某、余某甲、杨某某、高某甲、郭某某、王某甲、郑某甲、周某某、徐某乙等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6.2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兰凤仙收受郎某甲现金30万元的事实。

2018年起,郎某某先后实施衢江区“全旺镇虹桥村后竹排荒山垦造耕地项目”、“全旺镇虹桥村后竹排荒山垦造耕地项目(二)”。在“全旺镇虹桥村后竹排荒山垦造耕地项目开发过程中,郎某甲违规扩大开发面积200余亩。为使该200余亩土地违规获得补助款,郎某某分两次向被告人兰凤仙行送现金共计30万元,在兰凤仙帮助下,郎某某违规开发的200余亩土地均验收入库,获得补助款。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郎某某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衢州市柯城区兴华苑的家楼下,送给兰凤仙现金10万元,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2.2020年春节前,郎某某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衢江区铂金府邸的家门口,送给兰凤仙现金20万元,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二、被告人兰凤仙收受徐某甲、郑某乙夫妻二人价值9.8万元财物的事实。

2018年,徐某甲计划在衢江区实施土地开发项目。为获得被告人兰凤仙在土地开发项目中的关照,2018年至2019年期间,徐某甲夫妻主动为兰凤仙支付新房装修所需的灯具费用4.7万元和家电费用5.1万元,兰凤仙予以接受。2020年1月,经兰凤仙推荐,徐某甲承接衢江区“峡川镇下叶村后垅塘山地垦造耕地项目”。

三、被告人兰凤仙收受祝某甲现金7.5万元的事实。

2016年起,祝某甲先后实施衢江区“大洲镇沧南村小坵源原771矿垦造水田项目”、“大洲镇坑头畈村石碓坞垦造耕地项目”。上述项目均有部分垦造耕地未在补助范围内。为使上述耕地违规获得补助款,并希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继续得到被告人兰凤仙的关照,祝某甲分多次向兰凤仙行送现金共计7.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月,祝某甲在柯城区裕丰花园小区附近,送给被告人兰凤仙现金5000元,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2.2018年1月,祝某甲在柯城区荷花四路和荷花东路路口,送给被告人兰凤仙现金2万元,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3.2019年1月,经与被告人兰凤仙联系,祝某甲在衢江区樟潭广播站附近,送给兰凤仙丈夫余某乙现金2万元,后余某乙将该2万元交于兰凤仙,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4.2019年8月,祝某甲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铂金府邸的家中,送给兰凤仙现金1万元,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5.2020年1月,经与被告人兰凤仙联系,祝某甲在衢州三中附近,送给兰凤仙丈夫余某乙现金2万元,后余某乙将该2万元交于兰凤仙,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四、被告人兰凤仙收受邱某某现金6万元的事实。

2018年起,邱某某先后实施衢江区“大洲镇后祝村老油茶山垦造耕地项目”、“大洲镇后祝村‘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项目”。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兰凤仙的关照,邱某某分三次向兰凤仙行送现金共计6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邱某某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中,送给兰凤仙现金2万元,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2.2019年中秋节前,邱某某在被告人兰凤仙兴华苑的家楼下,送给兰凤仙现金2万元,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3.2020年春节前,邱某某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铂金府邸的家门口,送给兰凤仙现金2万元,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五、被告人兰凤仙收受张某某2.47万元的事实。

2016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某实施的衢江区“云溪乡清明岗优质园地项目”,因涉及几座坟墓无法搬迁,导致项目验收受阻。为了使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张某某找到被告人兰凤仙帮忙。在兰凤仙的帮助下,该项目成功验收入库。为感谢兰凤仙的帮助,并希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继续得到兰凤仙的关照,张某某分多次向兰凤仙行送现金共计2.47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春节前,张某某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中,送给兰凤仙现金5000元,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2.2018年中秋节前,张某某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中,送给兰凤仙现金5000元,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3.2019年春节前,张某某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中,送给兰凤仙现金4800元,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4.2019年中秋节前,张某某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中,送给兰凤仙现金4900元,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5.2020年春节前,张某某在衢江城区,送给被告人兰凤仙现金5000元,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六、被告人兰凤仙收受严某某价值1万元加油卡的事实。

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严某某实施衢江区“大洲镇狮子山村石深塘垦造耕地项目”。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兰凤仙的关照,严某某分二次向兰凤仙行送价值共计1万元的加油卡。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中秋节前,严某某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楼下,送给兰凤仙价值5000元的加油卡,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2.2019年中秋节前,严某某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楼下,送给兰凤仙价值5000元的加油卡,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七、被告人兰凤仙收受俞某某现金2万元的事实。

2018年上半年,俞某某在实施衢江区“杜泽镇下溪村潭垅垦造水田项目”过程中,因破坏电力铁塔的地基,需要支付电力铁塔的搬迁费用。俞某某遂请托被告人兰凤仙帮忙,兰凤仙利用职务便利,与衢州市电力局工作人员协调,帮助俞某某节省搬迁费用20余万元。2018年下半年,为感谢兰凤仙的帮助,并希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继续得到兰凤仙的关照,俞某某在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楼下,送给兰凤仙现金2万元,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八、被告人兰凤仙收受杨某某现金1万元和价值0.3万元加油卡的事实。

2017年起,杨某某先后与他人合伙实施衢江区“大洲镇沧南村长康坞垦造耕地项目”、“大洲镇沧南村煤山垦造耕地项目”。为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兰凤仙的关照,杨某某分二次向兰凤仙行送价值共计1.3万元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中秋节前,杨某某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楼下,送给兰凤仙价值3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2.2019年10月,杨某某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楼下,送给兰凤仙现金1万元,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九、被告人兰凤仙收受余某甲现金1.1万元的事实。

2018年上半年,衢州市电力局在巡查时发现,余某甲在实施衢江区“高家镇段家村烟山山背优质园地开发项目”时,严重铲挖电力铁塔地基的泥土,要求整改,余某甲遂找到被告人兰凤仙帮忙。后兰凤仙利用职务便利向电力部门提出由余某甲自行整改并为其提出整改方案,帮助余某甲降低整改成本。为感谢兰凤仙的帮助,并希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继续得到兰凤仙的关照,余某甲分五次向兰凤仙行送现金共计1.1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春节前,余某甲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楼下,送给兰凤仙现金2000元,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2.2018年中秋节前,余某甲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楼下,送给兰凤仙现金2000元,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3.2019年春节前,余某甲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楼下,送给兰凤仙现金3000元,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4.2019年中秋节前,余某甲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楼下,送给兰凤仙现金2000元,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5.2020年春节前,余某甲在衢江航民望江园附近,送给被告人兰凤仙现金2000元,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十、被告人兰凤仙收受王某甲价值1万元购物卡的事实。

2017年起,王某甲先后实施衢江区“大洲镇坑头畈村乌龟山垦造耕地项目”和“大洲镇坑头畈村果园垦造耕地项目”。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兰凤仙的关照,王某甲分五次向兰凤仙行送价值共计1万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春节前,王某甲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中,送给兰凤仙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2.2018年中秋节前,王某甲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中,送给兰凤仙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3.2019年春节前,王某甲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楼下,送给兰凤仙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4.2019年中秋节前,王某甲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中,送给兰凤仙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5.2020年春节前,王某甲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铂金府邸的家中,送给兰凤仙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十一、被告人兰凤仙收受高某甲东现金1万元的事实。

2016年起,高某甲东先后实施衢江区“莲花镇桥丰村天井堂西垅‘旱改水’项目、“莲花镇桥丰村天井堂优质园地开发项目”、“莲花镇桥丰村地后背垦造耕地项目”。2020年春节前,为感谢被告人兰凤仙在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照,并希望兰凤仙后续能为其介绍土地开发项目,高某甲东在兰凤仙位于铂金府邸的家中,送给兰凤仙现金1万元,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十二、被告人兰凤仙收受郭某某现金1万元的事实。

郭某某所在的衢州市天虹测绘有限公司系衢江区土地整理中心入围测量单位,在衢江区范围内承接土地开发项目的测绘业务。2020年春节前,为了能和被告人兰凤仙保持好关系,以便在业务量分配中得到兰凤仙的关照,郭某某在兰凤仙位于铂金府邸的家中送给兰凤仙1万元现金,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十三、被告人兰凤仙收受郑某甲价值1万元购物卡的事实。

2016年起,郑某甲先后实施衢江区“云溪乡蒋村村(南垅村)垦造水田项目”、“云溪乡蒋村宝印里垦造水田项目”。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兰凤仙的关照,郑某甲分五次向兰凤仙行送价值共计1万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春节前,郑某甲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楼下,送给兰凤仙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2.2018年中秋节前,郑某甲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楼下,送给兰凤仙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3.2019年春节前,郑某甲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楼下,送给兰凤仙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4.2019年中秋节前,郑某甲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楼下,送给兰凤仙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5.2020年春节前,郑某甲在被告人兰凤仙位于铂金府邸的家门口,送给兰凤仙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十四、被告人兰凤仙收受周某某价值6000元购物卡的事实。

2020年,周某某实施衢江区“后溪镇大川村青坑坞垦造耕地项目”,因该项目中有20余亩土地坡度过高无法立项入库,周某某于2020年7月找到被告人兰凤仙帮忙,并在兰凤仙位于兴华苑的家中,送给兰凤仙价值6000元的东方商厦购物卡,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十五、被告人兰凤仙收受徐某乙现金5000元的事实。

2016年起,徐某乙先后实施衢江区“全旺镇红岩村蚊子坞垦造耕地项目”、“全旺镇虹桥村里方塘垦造耕地项目”、“全旺镇塘前村‘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项目”。2019年春节前,为感谢被告人兰凤仙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的关照,并希望和兰凤仙继续保持好关系,徐某乙在衢江区樟潭街道高塘石村村口,送给兰凤仙现金5000元,兰凤仙予以收受,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兰凤仙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020年11月16日,本院告知兰凤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兰凤仙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共衢州市衢江区委组织部干部任免通知、中共衢州市衢江区岭洋乡委员会文件、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年度考核登记表、衢江区土地整理中心文件、衢州市衢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案卷、衢江区垦造耕地项目实地联合踏勘意见表、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文件、衢江区垦造耕地项目(以奖代补项目)施工合同书、衢州市衢江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衢江区垦造耕地项目工程款(补助款)拨付审批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影像图、现状图和规划图、取款凭条、交易明细、非税收入缴款单、浙江省非税电子缴款回执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乙、郎某某、华某某、郑某乙、徐某甲、黄某某、余某丙、祝某甲、邱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乙、戴某某、严某某、俞某某、杨某某、徐某丙、余某甲、程金某乙、王某甲、高某甲、徐某丁、郭某某、郑某甲、周某某、徐某乙、卢某某、程某某、余某丁、叶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兰凤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凤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兰凤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姗姗

2020年11月16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兰凤仙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内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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