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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凯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兰凯,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3日、6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凯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2日晚,谢某某(已判决)在本市顺义区李桥镇一饭店内吃饭时因喝酒问题与石某甲发生争执,当日22时许,谢某某伙同于某某、王某某、洪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南口拦截石某甲,后对石某甲及劝架的石某乙(石某甲父亲)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兰凯、于某某持刀砍伤石某甲、石某乙的背部、手臂等部位,谢某某、王某某、洪某某殴打石某甲面部、身体等部位,致石某甲面部、肩部、背部等多处挫伤、擦伤等,致石某乙胸背部、上臂等多处擦伤、挫伤等。经鉴定,石某甲、石某乙身体损伤属轻微伤。

2020年6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兰凯在本市通州区**镇**小区**号院**号楼地下车库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手机通讯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乙、石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凯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谢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通讯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凯伙同他人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凯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建彤

检察官助理:徐唐佳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兰凯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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