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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华伍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兰华伍,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绵阳市涪城区**路**号附**号,现住绵阳市经开区**村**组**幢**单元**室。因吸毒,2002年3月22日被绵阳绵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吸毒,2008年3月1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再因吸毒,2008年4月7日被绵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2007年12月2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8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月 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同年6月2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华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兰华伍在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口公交车站搭乘往东街方向行驶的29路公交车,趁唐某某(女,52岁,本案被害人)不备,将唐某某背上的双肩背包拉链拉开,扒走背包内的棕色钱夹。在东街站台下车逃离现场,将钱夹内人民币1196元取走,钱夹丢弃于绵阳市涪城区红星街原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旁的公厕里。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兰华伍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 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 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6.​ 被告人兰华伍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华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华伍以非法占有为目,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兰华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华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敏

                            2020115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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