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兰华朗,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11990********,瑶族,农民,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县人,住大化县**乡**村委**弄**屯**号。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开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华朗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1日向开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华朗为获取利益,与一不知名男子达成商议,欲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转运海洛因,其遂于2019年4月25日早上,按该男子的安排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中缅边境一民房内,吞服57粒包装好的毒品海洛因,后便按照安排好的路线往内地转移。其于4月28日凌晨1时许搭乘私营车辆途径普洱市江城县到达红河州绿春县,当日早又搭乘由绿春县驶往个旧市的公共汽车,继而在个旧市客运站换乘驶往开远市的公共汽车,于16时20分在开远市北部客运站欲换乘前往昆明市车辆时,被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兰华朗带至开远市人民医院进行体外排毒,从其排泄物中查获57粒胶带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和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含海洛因成份,净重328.2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排毒记录等书证;
2、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
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排毒视频等视听资料;
4、被告人兰华朗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华朗运输毒品海洛因328.2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华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凯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兰华朗现羁押在开远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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