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210号
被告人兰宝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021985********,畲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镇**街道**村**号,在京暂住地房山区**镇**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宝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7至2019年10月22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27日,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兰宝香于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间,以向被害人陈某某(男,47岁,江西省人)的亲属、同事等散布、造谣被害人个人隐私相要挟,欲向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里**号院** 号楼**室的被害人索要人民币80万元。
被告人兰宝香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宝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手机勘验鉴定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宝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力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金色苹果牌移送电话机1部、粉色小米牌移动电话机1部、黄色封皮信件1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