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Z120号
被告人兰小红,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小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熊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3时许,陈某某联系被告人兰小红购买1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向兰小红支付毒资4400元。当日16时许,兰小红乘坐熊某某驾驶的渝******号轿车到垫江县明月大道第十中学后门,将用餐巾纸包裹的一包塑料袋封装的净重10.55克的甲基苯丙胺塞入一个一次性纸杯中,放置在附近的一垃圾箱处,并通过微信将放置毒品的位置以视频的方式告知陈某某,陈某某取得甲基苯丙胺后上交公安机关。
被告人兰小红于2020年4月2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兰小红的供述和辩解;
4.垫公痕(显)[2020]002号检验报告、垫公鉴(痕)[2020]2号鉴定书、渝公鉴(毒品)[2020]661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小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将10.5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兰小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春
检察官助理 杨姝联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兰小红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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