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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川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321号

被告人兰川,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 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兰川从重庆市永川区**大道**号附**号即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门业”门市路过,看见该门市内茶几上放着一部手机,遂产生盗窃念头,即趁刘某某夫妇在门市里间做饭,门市外间无人之机,将放在门市内茶几上价值人民币2832元的一部黑色VIVO牌 X30型手机盗走,后在城区小南门将手机销赃给一过路的男子,获款人民币700元进行耗用。

2020年5月12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兰川在重庆市永川区康安尚都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重庆市永川区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案档案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兰川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永川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川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川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兰川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川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萍

                                  检察官助理:罗建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兰川现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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