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兰昌之,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昌之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害人刘某甲通过其侄女婿丁某某介绍认识了兰昌之,刘某甲和兰昌之联系,想到上海买商铺。此时,兰昌之因经营房地产等业务严重亏损,已大量负债。之后,兰昌之租赁豪车回岳阳接刘某甲到上海宝山区看商铺。兰昌之向刘某甲介绍**路上海市**区**路**号1-2**、2**至2**室(**量贩KTV)要拍卖,他可以通过陈某甲以2125万元的价钱买下**KTV。兰昌之与刘某甲商议合伙买下该商铺,兰昌之要刘某甲出700万元,自己凑300多万元,其他不足的资金就贷款。从2018年3月14日至3月28日,刘某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给兰昌之410多万元,兰昌之将转来的钱全部用于还账、个人消费、支付员工工资及租赁豪车。在2018年3月28日,兰昌之仅支付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给陈某甲与陈某甲签订**路**号1-2*2、2*1至2*5室(**KTV)司法拍卖房产代拍合同,委托陈某甲代为参与拍卖,合同约定标的房产拍卖公告出来后三日内兰昌之再次支付履约保证金195万元给陈某甲。2018年5月23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出示拍卖公告,陈某甲多次告知兰昌之支付履约保证金195万元,兰昌之以各种借口未支付该保证金。至2018年6月25日刘某甲交通事故死亡,刘某甲共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给兰昌之496.788万元,兰昌之将转来的钱全部用于还账、个人消费、支付员工工资及租赁豪车。
刘某甲死后,刘某甲的家人发现刘某甲转账约500万元给兰昌之。刘某甲的家人刘某丙、陈复四等人找到兰昌之,兰昌之继续欺骗刘某甲的家人称己经合伙购买了商铺,支付了1000多万元的首付,他和刘某甲各出了500多万元。刘某甲的女儿刘某乙、妹妹刘某丙多次找兰昌之讨钱,兰昌之退还刘某甲家属21.5万元之后就以贷款没有到位等各种理由推脱没有还钱。后刘某甲家人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法院找兰昌之调查时,兰昌之继续编造己经购买商铺的骗局。此外,2019年3月份,兰昌之在岳阳市伪造了一份“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将伪造的裁定书给自己的父亲兰某甲、姐姐兰某乙、方某某等人看,编造自己和刘某甲己经购买**路上海市**区**路**号1-2*2、2*1至2*5室商铺的事实。
兰昌之于2019年5月16日被抓归案。另外,本院在审查期间另外发现:2018年10月份,被害人谢某某经蔡某某介绍找到兰昌之帮忙办理幼托资质。兰昌之虚构“自己有上千万资产以及认识一个叫李某某的男子,而李某某的叔叔是黄浦区教育局副局长的人脉资源”的事实,骗取谢某某向其支付13万元办理幼托资质。2018年11月6日,兰昌之又虚构购买商铺急需10万元周转的事实,找谢某某借10万元,并承诺次日偿还谢某某11万元。谢某某通过其叔叔谢某某转账10万元给兰昌之。兰昌之收到谢某某的共计23万元后,全部用于个人还账、租赁豪车等开支。为防止案发,拖延还钱,兰昌之还请万某某帮忙冒充李某某,与谢某某见面、微信聊天继续骗取谢某某的信任。后谢某某经调查兰昌之无任何资产,发现被骗,遂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昌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甲钱财475.288万元,骗取被害人谢某某钱财2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兰昌之在诈骗刘某甲之后,在被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期间,伪造岳阳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形式责任。兰昌之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郁芳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档案袋1个(内含光盘13个)。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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