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兰明平,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2********,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小学文化,电焊工,户籍所在地及家住四川省大竹县*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4月10日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脱逃罪,于1996年5月16日被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1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达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兰明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3日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明平的妻子秦某某与本案被害人李某某的女朋友旷某某因吸毒均在大竹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秦某某被安排协助值日人员管理所在仓室。2019年5月,被告人兰明平在探视时,从秦某某处得知有人在谣传秦某某花钱买“官”,被害人李某某将此事告诉了其女友旷某某,遂怀疑系李某某在外传谣。案发前某日,被告人兰明平与李某某为此事发生过口角争执。
2019年6月2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兰明平骑电瓶车到大竹县戒毒所探视秦某某,因探视人员较多,被告人兰明平便在戒毒所大门外公路边上的流动摊点上与覃某某闲谈、等候。这时从戒毒所结束探视出来的李某某便上前质问被告人兰明平,二人就秦某某拿钱买“官”一事再次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李某某一边骂一边上前拳打脚踢被告人兰明平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被告人兰明平用手挡并往后退,李某某追打被告人兰明平至公路边的草丛中时被覃某某劝阻。被告人兰明平从草丛中找到因躲避掉落的鞋子,便返回停放在戒毒所大门外的电瓶车处,从身上取出钥匙准备骑车离开。这时李某某不停地在周围来回走动,并辱骂被告人兰明平。李某某走至被告人兰明平所在公路对面时,见被告人兰明平露出不满表情,便边吼边横穿公路朝被告人兰明平走去。被告人兰明平见状,便打开其手中钥匙串上的折叠小刀握在右手中,李某某走至被告人兰明平身前,挥拳打击兰明平头部,被告人兰明平在遭受殴打时,便持小刀朝李某某胸腹部刺出两刀,李某某用手抓住被告人兰明平握刀的右手,被告人兰明平遂将小刀换至左手握刀,又向李某某胸腹部刺出一刀,李某某身中三刀后,向前踢向被告人兰明平,后退的被告人兰明平再次向李某某胸腹部刺出一刀,李某某中第四刀后,欲继续追打被告人兰明平,但走出几步之后便倒地不起,当场死亡;被告人兰明平趁机逃离现场。经大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检验人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被锐器刺切胸腹部,刺破心脏、左肺及肝脏,致心包填塞,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系他杀。经大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兰明平左面部1.2×0.2cm表皮剥脱,右肩背部有8.5×0.2cm、10.5×1cm皮下淤血。
案发当天下午,大竹县公安局民警在大竹县竹北乡五丰村被告人兰明平的岳母寇某某家附近,将正准备潜逃的被告人兰明平抓获归案。被告人兰明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大竹县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和解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旷某某、林某某、覃某某、何某某、邓某某、陈某甲、杨某某、简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陈某乙、王某某、钟某某、寇某某、易某某、彭某某、李某甲、罗某某、邹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兰明平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勘现场验、辨认等笔录;6. 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明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明平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引发口角争执,在争执中,李某某殴打被告人兰明平多下,被告人兰明平遂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刺李某某胸、腹部四刀,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某主动挑起争执并动手打人,被告人兰明平一再避让后持小刀捅刺李某某,被告人兰明平的行为有正当防卫性质,但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兰明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兆芬
附:
1.被告人兰明平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审讯、辨认、监控视频光盘1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