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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兰某,女,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住阆中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12月17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以来,被告人兰某在其位于本市**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多次容留邓某、王某某、李某某、马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1、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兰某容留马某、邓某在其家中客厅茶几处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9月和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兰某两次容留邓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兰某容留王某某、“耗子”(身份信息不详)在其家中主卧折叠电脑桌处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兰某容留李某某在其家中主卧折叠电脑桌处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聪

2020年220

附:

1.被告人兰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219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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