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兰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福建省**有限公司保安,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住福安市**镇**宿舍**栋**室。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20年2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兰某与蒋某某举办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同年育有一女。2020年2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兰某在福安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路某号某室发现蒋某某和被害人彭某某存在男女朋友关系而不满,遂从该层的公用厨房取来一把菜刀,追砍被害人彭某某,致被害人彭某某的手臂、肘部、头部等处受伤。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彭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兰某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与被害人彭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医疗费等人民币148888.88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菜刀一把;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市公安局调取的调解协议书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转帐明细、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闽东医院入院记录及疾病证明书、CD/DR报告单、CT检查报告、福安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陈某某、韩某某证言;
4.被害人彭某某陈述;
5.被告人兰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检查笔录等,被告人兰某及被害人彭某某、证人蒋某某等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幼清
检察官助理 王 震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兰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安市**镇**宿舍**栋**室,电话号码:1865050****。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1册,检察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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